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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这种民主理论就使得普通民众丧失了享有权力意义上言论自由的政治基础。
[26]定检讨修正期间是指大法官规定一定期间,要求有关机关在此期间内按大法官解释的要求修正法律,最著名者如释字第530号解释等。参见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369—370页。
其二,据草案第3条规定,宪法法庭设审判长,并由大法官三人组成审查庭。而与宪法解释几乎平行的统一解释,则只有政府才有声请权,人民无此声请权,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连形式上的平等都没有。台湾当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其一,改总统选举方式为台湾地区人民直接选举,变中华民国总统为台湾总统,同时强化总统的民意基础,使其得以挟民意谋台独。[48]石世豪:《赶不上历史脚步的宪法释义》,载《月旦法学杂志》总第136期,2006年9月。[47]而且由于多数大法官均有留德、留奥(地利)、留日背景,其中尤以留德者居多,因此,无论在制度建构,还是程序设计,抑或审查技术方面,大法官均大量抄袭德国法理论,甚至奉德国法为圭臬。
若按此规定,弹劾总统须14名大法官出庭,10名大法官同意方可形成判决。其二,将判决谕知分为合宪判决谕知、违宪判决立即失效谕知、违宪判决溯及失效谕知和违宪判决定期失效谕知,其他原释宪实务中的宣告模式则未予法制化。(《印度宪法》第43条)考虑到印度社会中传统的种姓制度,以及社会与经济上的严重不平等现象,以下指导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国家须特别关心与促进弱势阶层的教育与经济利益,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于宪法附表列出的种姓和部族),并须保护他们免受社会不公及任何形式的剥削(《印度宪法》第46条)。
[65]正如Beer指出:部分调查数据显示,宪法是日本的国家架构中最受尊重及信任的一部分。自从邓小平主导的改革开放时代于20世纪70年代末展开以来,中国大陆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由国家控制一切社会与经济领域及公民生活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转变为政权承诺遵从法律[52]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53]制度,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造就了在党和国家机关直接控制之外的私人空间与经济活动领域的迅速发展。清朝末期,中国处于君主立宪边缘,但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立即成为了共和国。韩国进入了宪政的黑暗时代[29]P318。
[30]P1771980年8月,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出全斗焕为总统。前者开宗明义说我们日本国民…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
印尼的个案有其可圈可点之处,在于一个相对贫穷而社会多元的国家实施民主宪政仍可取得一定成功,这在十多年前是难以预见之事。[60]可参见如EDWIN O.REISCHAUER,JAPAN:THE STORY OF A NATION,第8章(Tuttle,3rd ed.1981)。结论宪政主义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对亚洲文明来说,本属于舶来品。新秩序政权终在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风暴的压力下崩坍。
然而,中国大陆和朝鲜(以及本文没有论及的越南)实行的政治体制一定程度上是从前苏联移植而来的事物,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在这些国家的持久不衰,不足以证明亚洲有其独特的宪制模式。新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就是以这种方式,在20世纪50年代尝试实施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20]。在此解释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就公民权利、权力分立等议题陆续作出了很多宪法解释,这个宪法法院因而确立了它作为积极和值得人民尊敬和信赖的宪法守护者的形象。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与朝鲜半岛(朝鲜、韩国)的个案的令人深省之处在于,它们显示同一民族和文化可能因战争、外国干预或其他其偶然性多于必然性的历史事件,分裂为由实行截然不同的宪制模式的政体管治的地区。
其他拥有私有财产并受到国有化措施影响的人,也得到类似的宪法性保护,因此政府与法院之间争论不休。印度的族裔、种姓与宗教冲突仍然偶尔演变成为暴动。
随着中国陷入内战,国民党主导的国民大会于1948年4月通过修宪,在宪法中附加《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下称《临时条款》)以扩大总统的紧急权力。在联邦和邦两个层次,印度宪法都设立了英式议会内阁制的政治体制。
印度宪政史的分水岭,也是一桩被视为具创伤性的事件,出现在1975年。其余章节则是关于为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第四章)、司法(第五章)、财政(第六章)及补则(第七章)。李承晚辞职后,临时政府成立,尚存的国会于1960年6月进行修宪,以议会内阁制取代了总统制。宪法英译本可参见MERYLL DEAN,JAPANESE LEGAL SYSTEM:TEXT AND MATERIALS,页609-616(Cavendish,1997)。2009年4月,朝鲜宪法再次修订。为促进这些诉讼,最高法院摒弃了传统的诉讼资格规则,并通过建立和运用以书信起诉等模式,给贫困者、文盲等弱势社群通过法院去维权提供了方便[7]P676。
如果把新宪法的序言与《明治宪法》的序言比较,可谓大相径庭。跟总统相比,立法机关(人民代表会议)的权力得到大幅提升,而新成立的地方代表会议(即上议院或参议院)得以代表地区利益[16]P107-108。
虽然日本国内不时有修宪的倡议与争论(特别是就第9条而言)[3]P12-18,但政府和国会从未正式提出过任何宪法修正案,更遑论制定任何修订宪法的条文。《明治宪法》建立的有缺陷的民主最终以军国主义作结。
1992年的修订也改变了《1972年宪法》中关于经济方面的条文,容许外来投资。正如两位印度学者在其合著中指出,在其权力行使的广度与深度来说,印度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院,是民主宪政国家中的骄傲。
和印度很不同,日本的1946年宪法的制宪背景显然包含外来强加的元素,虽然也可以说美国不外是尝试把日本在20世纪初已累积的民主宪政经验复活和进一步发展。印度是由许多族裔和不同宗教与语言的社群组成的多元社会。然而,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的内战依然持续,直至1936年西安事变,蒋介石方停止对共产党(当时已退至延安)的军事行动,改为与他们一起抵抗日本入侵。当第1期陈弘毅:亚洲国家宪政发展的道路初探:五大国家的比较研究9时没有形成稳固的执政联盟,而是出现了不少政治角力。
全斗焕选择对之进行镇压。《明治宪法》并不要求内阁大臣或首相向议会负责。
[38]P392今日韩国,是亚洲经济与文化强国之一,也是亚洲民主宪政的要垒之一。人民解放军在大陆战胜后,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退守台湾。
苏哈托下台后,当时的政治精英(包括新总统哈比比与其他人民协商会议成员)踏出了民主化的关键步伐[17]P183。然而,传统宪政在这两个国家的生命力均十分旺盛,这显示传统宪政的灵活性和可塑性,它可适用于多种多样的亚洲环境。
无论是2001年人民代表会议弹劾总统瓦希德(面对弹劾,当时他尝试宣告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以解散人民代表会议,但没有得逞),还是人民代表会议在此情况下推选梅加瓦蒂·苏加诺普翠为总统,这些宪制危机均得以和平解决[18]P27。所有原先预留给军方的人民协商会议及人民代表会议议席被悉数废除。政府的行政制度亦进行了西化[1]P83、88。西方列强的挑战促成了德川幕府的覆灭及1868年的明治维新,原有的封建制度改变为中央集权。
苏加诺将印尼新的政治秩序称为指导式民主,并断言只有这种民主方式才适合印尼[14]P76-77。在全斗焕统治期间,韩国的民主运动持续发展,民众要求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
韩国、台湾地区及印尼的个案也意味着,宪政主义能与儒家文化或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相容,亦能配合不同程度的经济发展。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作出的司法解释似乎意味着中国法院有可能直接应用宪法条文以作出裁决[55]P70-73。
朱景文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4章.[57]LAWRENCE W.BEER,HUMANRIGHTS CONSTITUTIONALISM IN JAPAN AND ASIA 168,Global Oriental,2009.[58]Aurel Croissant,From Transition to Defective Democracy:Mapping Asian Democratization,11(5)DEMOCRATIZATION 156,2004.注释:[59]一如Nino所指,宪政主义一词意义范围不一,可有不同程度的槪念深度:CARLOS SANTIAGO NINO,THE CONSTITUTION OF DELIBERATIVEDEMOCRACY 3(Yale University Press,1996)。例如苏加诺为自己的非民主做法辩护,称之为指导式民主——一种印尼式民主,而非西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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